•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023283/2020-01073

  •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0-06-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6-23 11:06:02 来源: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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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时限

    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适用本意见。

    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政策措施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欠缴、断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其他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本意见出台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补缴政策的人员,不作重新调整;本意见出台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各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仍未达到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退役士兵本人一次性补缴至该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无缴费能力的认定,按接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认定时,已连续三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为界定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单位缴费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补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费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和承担相关费用。

    (四)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省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保或补缴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退役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到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安置单位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多部门联动办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读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政策;受理并审核退役士兵本人、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核定申请人服役时间和退出现役方式;将初审通过的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供同级人力社保、医保、民政部门审核具体业务;根据人力社保、医保和民政部门反馈的审核(认定)结果,形成终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发出补缴通知书。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资金测算和保障工作;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读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督促安置单位及时做好缴费工作。

    税务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反馈结果,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

    医保部门:解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负责,联动推进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要严格督导落实。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执行,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底数排摸、资金测算、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里将适时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要强化帮扶援助。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