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023283/2005-00001

  •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 服务对象:

    军人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退役军人

  • 文件字号:

    金政办发〔2005〕26号

  • 成文日期:

    2005-05-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03 17:20:01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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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为切实做好残疾军人的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残疾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落实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6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管理和待遇,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原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改制、破产而没有单位主体的6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经费由其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解决;如上述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解决。按残疾军人所属不同,由市、区分级负责。具体手续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7-10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1)属于旧伤复发的全额报销。费用解决渠道: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解决。(2)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按残疾军人所属不同,由市、区分级负责。

    三、因企业改制、破产和歇业的失业残疾军人,其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未缴纳的应补缴。应补缴的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企业解决。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属国有企业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国资部门解决,其它企业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解决。

    四、5-6级残疾军人,参照工伤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有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五、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5年7月份起正式执行。

    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给予救助,残疾军人本人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民政部门核准发放救助款。

    七、若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