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023283/2022-0031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件字号:

    金政告〔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5-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0-2022-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

    日期:2022-07-15 09:44:12 来源:金华市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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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3号),我市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和《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基础上,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明确的21个领域879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梳理形成《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628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各县(市、区)根据《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梳理形成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

    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金政告〔2017〕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金政告〔2020〕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金政告〔2021〕2号)同时废止。原先规定的职责边界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不一致的部分作废,按新的职责边界执行。

    相关链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628项)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共8项)

    1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1001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全部

    全市

    市级、县级

    2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1003

    对抚恤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全部

    全市

    市级、县级

    3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1005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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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市级、县级

    4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2003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全部

    全市

    市级、县级

    5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2001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全部

    全市

    市级、县级

    6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2002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全部

    全市

    市级、县级

    7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2005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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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

    8

    退役军人事务

    330224002004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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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