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023283/2024-00052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3-05
主动公开
朗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起草过程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现行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认真起草《暂行规定(草案)》。经过行政法专家咨询、征求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4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暂定规定》共十八条,包括适用原则、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原则。适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明确裁量阶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5个裁量阶次和对应情形的适用。
(三)明确裁量基准。参考《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暂行规定》共设定了4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分别为:①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②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③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④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