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023283/2026-1010457803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01-05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5〕44号)编制以下清单,我局未在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行政处罚 |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 | ||||
2 | 违反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 | ||||
3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行政处罚 |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行政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全部履行到位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但最终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90%。 | ||||
从轻行政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到位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减少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 ||||
一般行政处罚 | 逾期未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适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 | ||||
从重行政处罚 | 1.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数额,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 ||||
4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烈士褒扬条例》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行政处罚 |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减轻行政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全部履行到位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但最终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90%。 | ||||
从轻行政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到位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减少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 ||||
一般行政处罚 | 逾期未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适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 | ||||
从重行政处罚 | 1.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数额,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
注:限期指30个自然日内(包含本数);逾期指超过限期的次日。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专用裁量表
(适用于裁量事项3、裁量事项4)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40% | ||
1 | 主观态度 | 非故意仍有过错 | 5% |
主观故意 | 10% | ||
2 | 涉及数额 | 1万以下 | 5% |
1万以上不足2万 | 8% | ||
2万以上 | 10% | ||
3 | 社会影响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0% |
形成负面舆情或信访 | 10% | ||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舆情 | 15% | ||
4 | 违法次数 (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及以上 | 10% | ||
5 | 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存在主动改正行为 | 0% |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存在抗拒情绪和抗法以外阻挠执法行为 | 10% | ||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 15% | ||
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两类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1)裁量百分值总和=40%+(裁量因素1、2、3、4、5百分值总和);
(2)罚款数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3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