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023283/2026-1010457803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6-01-05

  •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日期:2026-01-05 来源: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分享: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5〕44号)编制以下清单,我局未在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行政处罚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通报批评

    2

    违反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通报批评

    3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全部履行到位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但最终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90%

    从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到位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减少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一般行政处罚

    逾期未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适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

    从重行政处罚

    1.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数额,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4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行政处罚

    1.虽逾期,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履行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全部履行到位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但最终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90%

    从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到位的;

    3.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数额,减少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一般行政处罚

    逾期未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适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

    从重行政处罚

    1.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2.其他符合《暂行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数额,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行政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注:限期指30个自然日内(包含本数);逾期指超过限期的次日。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专用裁量表

    (适用于裁量事项3、裁量事项4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40%

    1

    主观态度

    非故意仍有过错

    5%

    主观故意

    10%

    2

    涉及数额

    1万以下

    5%

    1万以上不足2

    8%

    2万以上

    10%

    3

    社会影响

    未造成社会影响

    0%

    形成负面舆情或信访

    10%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舆情

    15%

    4

    违法次数

    (含本次)

    1

    0%

    2

    5%

    3次及以上

    10%

    5

    配合程度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存在主动改正行为

    0%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存在抗拒情绪和抗法以外阻挠执法行为

    1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15%

    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两类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1)裁量百分值总和=40%+(裁量因素1、2、3、4、5百分值总和);

    (2)罚款数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3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